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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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规划控制、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城市色彩、建(构)筑物、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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