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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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出现了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决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关系消失,也就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不是由于员工出现过失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具体包括: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或者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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