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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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3、服务项目并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中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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