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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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罚款,依法罚款。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或者减轻犯罪的,应当处以罚款,但最低罚款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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