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子女每人每月3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每月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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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果是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费按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每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半年总额计算。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的20倍来计算。因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的两倍来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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