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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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借贷双方举证,贷款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借款人应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修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为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所以修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适用承揽合同纠纷的举证方式,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是定作人对劳动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承揽人应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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