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针对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如何认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确定: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