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一)育种者自己销售;(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以销售方式销售繁殖养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