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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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有下列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具体限制在: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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