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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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仍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会对被失信执行人的生活造成重要影响。但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当遇到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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