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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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送达有以下方式:法院可以直接找到当事人,并进行送达;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找不到当事人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离婚判决书送达都有以下方式: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公告送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应当在相应的送达回证签字,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可以记录情况,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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