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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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工伤发生的误工费具体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计算标准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具体而言,如果在工伤发生之前有固定收入的,那么误工费赔偿金额就等于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减去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但是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就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不能证明其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需要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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