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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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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张神兵律师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学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教育机构可能承担: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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