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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员名单的规定

2022-03-05 0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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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n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n(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n(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n(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n(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n(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n(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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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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