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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定位

更新时间:2022.04.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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