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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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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现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本案被告人虽然主观上明知被窝藏的对象是负案在逃的人,客观上也实施了具体的窝藏行为,但窝藏的对象仍然在逃未归案,即被窝藏的人当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确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逃未归案的人因未经法院审判,应当推定为无罪的人。那么,窝藏一个被推定为无罪的人的行为,显然不宜以窝藏罪定罪。(2)被窝藏的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虽然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但对实施窝藏行为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是窝藏罪被告人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在被窝藏的犯罪人未归案之前,也不宜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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