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对方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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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正确处理民间借贷关系,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一律平等、诚实信用、辩论原则等原则。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合法的方式来处理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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