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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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为劳动关系存在、事故发生在合理上下班途中且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工伤上发生在下班途中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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