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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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上发生在下班途中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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