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出具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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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以下材料: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包括场地照片、平面示意图;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照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消防设施照片;5.维修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经营行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及上墙照片;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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