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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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个公司的程序如下: 1、拟定公司名称(6个月有效期); 2、去工商局提出设立申请; 3、银行开户(名称为拟定公司名(筹)),并注入资金,大于等于注册资本; 4、提供银行回单、注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等,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注意,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达到10万元以上,所以3万元必须由多人注资); 5、将验资报告等资料交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等; 6、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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