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2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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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员工哺乳期解聘该员工的,应该赔偿哺乳期员工的相关损失。首先,给予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员工工作年限乘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2倍。其次,应该给予员工孕期工资、分娩期工资、哺乳期工资。比如丙员工处于哺乳期,乙公司解聘了丙员工,乙公司应该给予丙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和“三期”工资。
哺乳期被辞退按照工作年限双倍赔偿,因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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