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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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变相的侵犯了人格尊严。 通过体罚的方式造成学生器官的损伤,这就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像这种带有羞辱性质的体罚,也是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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