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 1.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a.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2.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1.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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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培训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而教练员是驾校的工作人员,其对学员进行驾驶培训显然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受。对于驾驶培训单位的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驾车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首先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驾驶培训单位根据责任划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超速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一般情况下违反交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违规行为,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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