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 1.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a.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2.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 1.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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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致人死亡,除了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外,还要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承担事故责任的,如果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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