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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可分的财产必须停止拍卖吗?

2023-10-09 1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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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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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房子的过程中债务人有能力还清债务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终止拍卖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中断终止拍卖房子的。拍卖成功后,房主不能反悔。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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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屋进行保全后,被保全人可以继续在房屋居住,但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变更,而被保全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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