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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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不形成附属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属装饰,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如果您不同意使用,双方应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的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擅自进行装修的,应该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的,则当出租人违约不承租的应该对承租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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