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但如果是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罚或拘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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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赌博罪的认定 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很小,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则不构成犯罪。 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实际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构成犯罪。 二、赌博罪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赌博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认定标准是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赌博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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