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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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分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以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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