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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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根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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