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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或调解途径,请求人单位负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申请,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可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上述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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