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言简意骇的解答。 治疗,是我目前当务之急。作为家属,我积极做些筹备工作,以促进治疗和纠纷的解决。就血栓事件,我个人认为:血栓是工伤继发造成的,且在工伤治疗时间范围内,属于工伤内容(另:依据第四军医大心血管外科王岭教授根据工伤症状和血栓与工伤之间的时间关系果断得出:1、患者体质不太好{年龄大[56岁],偏瘦,营养状况不是很好}。2、止血、溶栓是一对矛盾,协调不好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外伤治疗的关键{工伤大量出血必须大量使用止血药品,以促进凝血,后期要防止血小板过多,造成血栓,又要适量使用溶栓药品,但谨防外伤血小板过少二次出血。患者左下肢全程血栓与他在治疗期间长期卧床也有关,关键是后期溶栓工作没有跟的上。以上为临床口述。 其二,我父亲是被同村人李某叫去干活,可视合同关系。李某,在刘某手里承包工程一小部分(3000元的一个化粪池制作。),家乐园项目的经理刘某又不与李某签合同,所以双方无事实合同,按李某实际,可视为刘某让李某叫我父亲等人,一起临时受雇与刘某,在工程安全责任未完全明确的前提下(指明确的书面化或会议、纪要等形式),我父亲的工伤是否直接由该项目部负责,则我直接找项目部。但,项目部提出,人由李某带来,他的工程均是发包出去,与项目部无关。但,因不安全施工(板距下面落脚工作面,即池底四米,其间无任何防护措施,且施工未配发安全帽,导致颅骨多发骨折与双侧尺挠骨折)造成伤害,隶属项目部管理责任,应予以承担全部医疗。且至今刘某未告诉当地管理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已超30天。家乐园项目法人工商为正式注册,交与第四分司第一项目部施工。 所以,我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后期将血栓予以劳务关系介入人身损害,前期工伤按照现场工伤处理介入工伤鉴定,并将血栓追认继发工伤,形成两份起诉,分属仲裁调解和法院起诉。但是,医院,作为公益保障部门,我不想因此扯到医疗事故(转乡村医院,大夫前四天受工方嘱托,不用任何药物,直接使用生理盐水,贻误治疗,形成血栓。另,大夫不检查,武断以手骨骨折治疗点,就已经为血栓的形成,造成了治疗方案的瑕疵。但,总上,均为工方干涉。 因此,血栓的后期纠纷处理,以工方的人身伤害起诉。 刘律师,我不知道,此方案在现实行得通么? (该项目部经理刘某在7号强行办理出院手续时出言不逊,父亲告诉我,我很想收拾他。另,经了解,区医院使用医科大溶血栓方案的药品,属强心剂系列,病危限量使用,且对心脏以后有影响。而此次为接连5天使用,影响暂时看不出来。我接父亲回家暂以食疗配合恒温,以及少量活动,尽快让体内药物成分分解排泄掉观察。因口服药仍有,为溶栓类,继续服用。所以做此决定。同时联系治疗事宜,该血栓由原来急性已转为慢性了,治疗采用介入,也不是很好。按疗程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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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具体情况来定。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就是自我协商为主的,赔偿的内容就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这些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旦不能协商、调解的,那么被害人就只能通过费时、费力、费精力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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