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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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者因工致残,然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或者十级的,同时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离职后的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广东省为例,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本人死亡,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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