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 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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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原则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法律适用,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原则进行认定如下: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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