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时,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实际设立抵押权予以抵押登记,才是物权行为; 其次,国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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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抵押物是房屋,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浮动抵押的特点: 1、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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