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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需要的条件是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本人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子女,无不利于子女的犯罪记录。收养孩子的手续是收养人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带齐收养需要的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完成登记,发放收养证。
办理弃婴收养手续的方式为:抱养人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登记申请;该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但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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