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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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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