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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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药罪由以下要素组成: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方面,本罪违反农林牧渔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内容有故意生产假农药等。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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