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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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那么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只要超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就是违法的。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超过上述日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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