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t(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t(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t(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t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t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伤情鉴定不是伤残鉴定,没有出院三月以后再看的说法。若法医拒绝伤情鉴定,您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拒绝说明,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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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法医鉴定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首次鉴定后,如果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并能提出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如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申请人应向办案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法医鉴定程序有: 1、受理鉴定申请; 2、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为三日; 3、进行鉴定,包括自行鉴定和转件联合选定人员进行鉴定; 4、发出鉴定文书。期限为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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