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一)财务收支情况;(二)集体收益使用情况;(三)宅基地审批情况;(四)集体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五)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况;(九)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十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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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的规定是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述情况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批准。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收回的,同时规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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