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于到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险转移、转移户籍、甚至办失业证等等之用。 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 如果劳动者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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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作用有很多,就业用途:可以作为用工公司的内部审核材料,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职或已经离开之前的公司。证据性用途:当与本公司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会有终止的理由,如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合同期满等,这是非常重要的。
1.一般性就业用途:做为录用公司内部审核用材料,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已从相关的公司离职。在这里就不太重要。可以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者已从其他公司离职的证明,比较多。如参、退保单据等。 2.证据性用途:当被动的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会有解除事由,如因个人原因辞职、解雇、合同到期等,此时,就非常重要。与劳动者自身权益有直接关系。并且可能对日后维权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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