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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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工程验收流程如下: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施工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等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3、书面通知负责监理工程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组的时间等;4、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工程质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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