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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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是指检查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以及项目进度、完成度进行评价,一般由进行工程项目的法人机构进行。而竣工验收则是由负责的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工程的建设成果。从时间上来说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两者最大的就是性质差别,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内部行为,而竣工验收则是政府机构管理行为。
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 1、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2、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4、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5、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后,方可开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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