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线路(航线)许可证》:(一)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二)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三)审验过程中发现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四)擅自停业、歇业的;(五)终止营运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六)公交企业未按照经营权授予协议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船只投入营运的;(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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