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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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其正常的工资水平来支付工资。其日工资收入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职工是被单位安排不休年假的,则按照其正常工资水平的300%来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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