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提供这个申请表格);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公分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注: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材料;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3.审查;4.准予登记;5.申请人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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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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