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百分之五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局征收;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依据我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有: 1、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动的免收营业税;残疾人就业的,该企业单位向税务局审批,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 2、凡是残疾人从事个人事业的,登记费、会费等,可以减半收取; 3、凡是企业、公司等单位按比例安排一定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