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乃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罚。能否享受有薪产假,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答案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女职工超生是不享受有薪产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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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的孩子上户口之后,还要交罚款,既是社会抚养费。上户口和缴纳罚款没有原则上的关系。具体超生处罚如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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