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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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方式的区别是: 1、担保范围不同: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生效期不同: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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